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标准为5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符合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鼓励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禁止人为拆分项目,规避项目管理;
(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八)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区财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建设的政府部门(以下称项目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工程资料保存、合同管理等工作,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青岛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实施动态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区本级财力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区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按照下一年度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在充分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市南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草案,报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市南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以下称政府财力投资计划)。
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草案实行统一报送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拟列入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清单报送至区发展改革部门。拟列入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需经区政府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筹资方案及证明性材料。项目单位应保证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依据、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专项资金计划(上级补助地方配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期咨询及评估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支出);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政府财力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编制中期调整方案,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
确需建设且需列入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新增项目,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立项。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财力投资计划,按照项目进度分批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并抄送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建设方案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并定期监控资金拨付计划执行情况。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南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监督执行,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工作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需求分析和产出方案、项目选址和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项目风险管控方案等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报批文件和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
第十八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后,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时,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除外);对全区经济、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意见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的项目以及不需办理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不需要办理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且投资2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一次性批复建设方案及概算。建设方案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撰写,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未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方案及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据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启动招标、采购、开工建设等后续程序。
应急项目应按照应急部门有关规定出具认定结果及说明,可以直接申报建设方案及概算。项目单位应在开工三十日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划调整、选址和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土地使用合同签订等事项,各事项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或法定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项目单位可提前向区城市建设、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方案报审、人防方案报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审、地铁影响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事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对于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或专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工程竣工后交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单位以及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也可以采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采购-施工(EPC)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后,先行施工需要土石方整理的,项目单位可编制土石方整理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土石方整理的书面意见,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十条 组织施工应依法规范进行,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需求、参与管理,项目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及进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若需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确认,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区分责任,按第三十二条进行事前审批。
第三十二条 批复的投资概算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概算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申请,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投资增加额超出原批准概算5%以下(或5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投资增加额超出原批准概算5%及以上(或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须向区政府提交超概算责任报告,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单位是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用款计划。涉及自筹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工程款按照“先自筹后财政”的原则拨付。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按合同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拨付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办理交付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相关工程的专项验收。项目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程决(结)算审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备案登记。符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登记至区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区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区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责任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终止管理
第四十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但未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证明材料,经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证明材料,经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若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办理后续工程结算工作。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市南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日常调度、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项目单位政策培训及业务指导,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后,决算值超出已批复总投资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超出原批准概算5%以下(或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出具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出;超出原批准概算5%及以上(或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出具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相关论证意见,上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支付。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二)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未依法组织招标;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
(八)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
(九)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6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青南政发〔2025〕10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青南政发〔2025〕10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