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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失效】青南政发〔2026〕1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 成文日期:2026-01-12
    • 发布日期:2026-01-12
    • 发文字号:青南政发〔2026〕1号
    • 有效性:失效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南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南区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对全区所有山林非开放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 杂草、烧荒、焚烧垃圾等;

    (三)野炊、烤火、吸烟、火把照明、乱丢火种等;

    (四)上坟烧香、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等;

    (五)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

    (六)未经批准进行电焊、爆破等动火作业;

    (七)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9。

    六、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