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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南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南区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对全区所有山林非开放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 杂草、烧荒、焚烧垃圾等;
(三)野炊、烤火、吸烟、火把照明、乱丢火种等;
(四)上坟烧香、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等;
(五)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
(六)未经批准进行电焊、爆破等动火作业;
(七)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9。
六、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