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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华:
本机关于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强制拆除催告书》南综法强拆催字[2026]第40001号。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两次直接送达未接收;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邮寄送达,六月四日被拒签退回,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在报纸等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强制拆除催告书》南综法强拆催字[2026]第40001号向你公告送达。
何建华强制拆除催告书(南综法强拆催字[2026]第400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