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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青啤大厦西侧的钢架玻璃结构建筑物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及多方走访调查,目前仍无法确定该违法建设的当事人。
依据《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查处机关网站和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查处机关可以经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现将《关于限期主张东海西路35号建筑违法钢架玻璃结构建筑物权利的公告》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东海西路35号青啤大厦西侧违法建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