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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南政复决字〔202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6-09-30

    廖娱峰:

    你对被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作出青南政复决字〔202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你在本机关预留的手机号码无法接通,经你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无法妥投,本机关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青南政复决字〔202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你公告送达。


    附件:青南政复决字〔202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pdf